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至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关爱年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年金;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年金。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含8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 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
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在给付上述“2.2.1 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人民币10 万元二者之较大者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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